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乃凯基(香港) (定义如下) 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作出,目的是向资料当事人(定义如下)资料当事人阐明收集个人资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询个人资料记录的途径。

1. 资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士在申请开立户口或延续户口,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在凯基(香港)提供金融、证券、商品、衍生产品、期货、期权、投资、信贷、保险、强积金/职业退休计划、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活动/游戏及相关顾问或其他服务、产品及设施时,须要不时向凯基(香港)提供资料。

2. 若资料当事人未能向凯基(香港)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凯基(香港)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提供上文第 1 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或设施。

3. 在资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士与凯基(香港)的正常业务往来或其他交易过程中,凯基(香港)亦会收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在使用凯基(香港)网站时,资料当事人的资料 (包括线上识别码) 及其流览活动的资讯将被通过使用 cookie 和其他技术进行收集和跟踪。

4. 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可能会(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被使用及处理,以作下列用途:

(i) 为资料当事人提供服务及设施之日常运作;

(ii) 作信贷检查;

(iii)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作信贷检查;

(iv) 确保资料当事人的信用维持良好;

(v) 为资料当事人设计上文第 1 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或设施,及进行调查、统计及资料分析,以加强及订制该等服务、产品或设施;

(vi) 宣传上文第 1 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有关凯基(香港)使用及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的详情载于下文第 6 条条款);

(vii) 确定凯基(香港)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凯基(香港)的债务;

(viii) 向资料当事人及为资料当事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ix) 根据凯基(香港)须遵守的法律及/或监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

(x) 使凯基(香港)能够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监管条例、规则、业界成规、法律义务,或在凯基(香港)受管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或监管、税务、执法或政府机构的要求、请求、守则、指导或指引(例如:由香港税务局发出有关实施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指引及美国《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

(xi) 遵守为符合制裁、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凯基证券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制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指引、措施或安排;及

(xii) 与上述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用途。

5. 凯基(香港)会把资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保密,但凯基(香港)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以下人士(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i) 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向凯基(香港)提供与凯基(香港)的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讯、电脑、金融投资、执行交易服 务或现金、证券及/或合约结算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ii) 任何对凯基(香港)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已承诺把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凯基证券集团成员;

(iii) 任何与资料当事人已有或建议有交易往来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iv)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于欠帐时给予收数公司;

(v) 任何凯基(香港)的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凯基(香港)对资料当事人权利的受让人;

(vi) 任何为资料当事人的责任提供或建议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vii) 在凯基(香港)必须符合对凯基(香港)具约束力的有关法律、法庭指令、监管条例、规则、法律义务、要求、请求、守则、指导、指引: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实体、代理人或监管、税务、执法或政府机构(无论是否为了履行其监管、监督及/或执法职能或其他目的)。通常在此情况下,凯基(香港)须要遵守保密责任而将不能通知资料当事人或在征求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后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关资料。

6.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凯基(香港)有意,但只会在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把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用作于直接促销。就此,请注意:

(i) 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例如: 姓名、电话号码、线上识别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帐户号码、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风险状况、财务背景及投资目标及经验等,可能会被使用于直接促销;

(ii) 以下类别的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用作促销:

(1) 金融、证券、商品、衍生产品、期货、期权、投资、信贷、保险、强积金/职业退休计划、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活动/游戏及相关顾问及/或其他服务、产品及设施;

(2) 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

(3) 由任何凯基证券集团成员的商业伙伴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及设施(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条条款所述 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由凯基(香港)及/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任何凯基证券集团之成员;

(2) 第三方金融机构及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

(3)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营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4) 任何凯基证券集团成员的商业伙伴(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6(ii)(1)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iv) 凯基(香港) 有意,但只会在获得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把上文第 6(i)条条款所述的个人资料提供予上文第 6(iii) 条条款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销上文第 6(ii)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时使用。凯基(香港)可能会为得益(不论是以收取费用、佣金、利益或其他形式)而向该等人士提供个人资料,以供该等人士用于直接促销。

如资料当事人希望凯基(香港)停止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及/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资料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凯基(香港)资料保护专员,其邮寄地址及传真号码载于下文第13条条款。此后,凯基(香港) 必须停止使用及/或提供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费用全免。

7. 资料当事人同意凯基(香港)可不时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转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任何上述第1至第6条条款所述的任何用途。此外,个人资料可能会被转移到欧洲经济区 (欧洲区) 以外的国家,这些国家未有提供与欧洲区国家类似水平的保护。凯基(香港)将采取合理必要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均得以足够的保护,并按照本声明所述的方式处理。

8. 如 阁下向凯基(香港)提供其他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阁下承诺并表示 阁下已通知该等个人并取得其同意,凯基(香港)可按照本声明收集、使用及处理其个人资料,并且在 阁下通知并获取该等个人的同意时,阁下应完全遵守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包括但不限于私隐条例。 阁下同意在凯基(香港)提出要求时,将会及时向凯基(香港)提供有关同意的证据。

9. 在若干情况下资料当事人可能透过电子途径(例如互联网或话音录音系统)向凯基(香港)提供个人资料。尽管凯基(香港)已竭尽所能以确保其系统的保安及可靠性,基于电讯传送可能出现多种不可预计的情况,电子通讯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响。有见及此,资料当事人在利用电子媒介传送个人资料时应倍加留意。

10. 凯基(香港)只在有必要的期间内,为履行本声明所述的使用个人资料的目的保留个人资料,如果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要求或在其他必要情况时,则保留个人资料的时间更长。

11. 在符合私隐条例之条款情况下,任何个人有权:

(i) 查核凯基(香港)是否持有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及查阅有关的资料;

(ii) 要求凯基(香港)更正与该人士有关而不准确的资料;及

(iii) 查悉凯基(香港)对处理资料的政策与实务及凯基(香港)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如果个人来自欧洲联盟 (欧盟) 成员国,除受某些局限及/或限制下,《通用数据保障条例》可能适用于该个人, 该个人有权依据《通用数据保障条例》:

(i) 要求取得和纠正,或删除其个人资料;

(ii) 限制或反对处理其个人资料;

(iii) 具有资料便携性的权利;

(iv) 在某些情况下,撤回他/她以前就处理其个人资料而给予的同意;及

(v) 就处理其个人资料向当地个人资料保护机构提出申诉。

12.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凯基(香港)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3.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查询或更正资料,查询有关政策、惯例及资料的种类,行使上述任何权利或提出申诉,请向以下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专员 凯基(香港)

香港湾仔港湾道十八号中环广场四十一楼

电话:(852) 2878-6888 传真:(852) 2878-4932

14. 凯基(香港)可对本声明不时作出修改、修订或补充。最新版本的声明可于凯基(香港)之网站www.kgi.com.hk 取览或以书面方式向凯基(香港)索取。本声明(以及不时被修改、修订或补充的声明) 的内容适用于所有的资料当事人,并构成不时对有关资料当事人与凯基之间的关系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

15. 在本声明内,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凯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凯基金融亚洲有限公司、KGI Finance Limited、凯基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凯基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凯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凯基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凯基代理人(香港)有限公司及KGI Hong Kong Limited共同及个别称为「凯基(香港)」,而凯基(香港)连同彼等各别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相联公司及关联公司(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共同及个别称为「凯基证券集团」。所有上文述及的「资料当事人」包括个人,而该个人为任何凯基(香港)公司预期的或现有的客户或对手; 获授权人、受益人、董事、股东、控制人、人员、员工; 凯基(香港)网站的访客; 参与推广活动、比赛、投资者教育活动或游戏的人士; 及上文第5(vi) 条条款所述之人士。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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